明知这人拿了手机,监控也拍到了,女子求助公安、法院却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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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子晚报

最近,韩女士遇到一件“奇葩事”。她和同伴乘坐网约车,下车时遗忘在座位上一部崭新的华为P30手机。之后她通过滴滴后台调取录像查看,发现下一趟乘车的乘客有拾取手机的重大嫌疑。不过,韩女士报案后被告知:公安机关无法立案,遗失手机属于“自诉案件”,需要去法院立案。但韩女士去法院立案时却发现,由于无法获取捡手机嫌疑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信息,法院也无法立案。如此,韩女士的找手机之路陷入“僵局”……

扬子晚报记者咨询了多位业内人士、专业学者,目前似乎还没有“破局之法”。

韩女士的乘车记录

事件经过

手机遗失:

警方让失主去法院自诉 法院却表示无法立案

5月13日,市民李女士用滴滴软件叫了一辆日产天籁网约车,与同伴韩女士一起乘坐到小火瓦巷紫金大剧院门口。由于当时手里东西较多,韩女士将手机遗忘在了车内。十分钟后,韩女士发现手机丢失,便通过李女士拨打了滴滴的物品遗失电话进行寻找。

“一开始驾驶员在开车,没有接客服电话,后来等到他空闲了,我们联系到了他,他立即就在车内进行了寻找,但没有找到我的手机。”于是,滴滴客服又联系了下一单打车的乘客,但该乘客回应自己没有捡到手机。在征得该乘客同意后,滴滴客服将下一单打车乘客的手机给了韩女士,韩女士电话沟通后,对方回复,她并没有捡到手机,当时同行的还有其他同伴,她可以帮忙问问。但后来韩女士再拨打电话、发送短信,对方均没有回复。

由于目前南京所有的网约车都安装了车内监控,韩女士提出想自己看视频。滴滴方表示,乘客自己去看视频需通过公安等机关批准。于是韩女士在秦淮区下车地派出所便报了警。接警民警通过李女士提供的手机号码,拨打了下一单打车乘客的电话。该乘客表示,自己是和同伴来南京旅游的,她当时坐在后排中间,与左右两边的两名女子并不是很熟悉。“她说她自己没有拿,但别人拿没拿,她并不是很清楚。”

下一步怎么办?警方表示,遗失手机属于自诉案件,失主需到法院立案,警方无权调看视频。

第二天,记者和韩女士前往秦淮区法院,不过秦淮区法院的工作人员表示,手机遗失属于自诉案件,要到另一个地方去办理。韩女士又打车前往新街口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但韩女士写完《事诉状》后,工作人员告诉她,由于韩女士无法提供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和邮编,所以不予立案。

“法院能够出面协调调看视频吗?不看视频我也不确定要不要起诉啊?”韩女士问。工作人员表示无法协调。“那么我怎么获取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呢?”韩女士问。“那是你自己的事情。”工作人员回答。

调看视频:

后排乘客将手机拿走,但依旧无法立案

韩女士经多方打听,最后得知乘客自己查看视频需通过南京市公安局公交治安分局进行协调。于是,韩女士通过公交治安分局联系了网约车驾驶员和滴滴的视频储存单位,并约定三方第二天前去调看视频,并由韩女士负担司机空驶车费。当天,记者和韩女士、司机一行来到滴滴的视频存储端。

在视频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韩女士在下车时,裤子口袋里的手机遗落在了网约车后排座位中间,正好对着车内摄像头。紧接着,车内上来了四位乘客,一位坐在前排,三位坐在后排。其中,最先上车、坐在座位最左侧的女士,拿起了韩女士的手机……记者从韩女士获取的信息上看到,打车的乘客的手机号来自广东一县城,当时几人住在南京市区一家快捷酒店。按照步骤,韩女士应起诉拿走韩女士手机的这位嫌疑人,要求其返还。但由于缺少嫌疑人信息,韩女士依旧无法进行自诉。

“我很困惑,我一个普通市民,怎么去获取他人的私密信息呢?”韩女士又前往秦淮区她报案的派出所询问。

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说,她的问题必须由当时接警的民警回复。“但我去了好几次,当时接警的民警都不在。”韩女士本想聘请一名律师,请律师代为查询被告信息。但咨询了律师费后,韩女士觉得聘律师的费用比买个手机还高,还是决定自己再试试看。

“那四名乘客是来南京旅游的,当时就住在南京市区一家快捷酒店。如果有部门当时就能介入,应该很容易就能找到手机。但现在都过去这么长时间了,折腾了这么久,我对这个手机还找不找得回来,已经不抱期望,但如果我拿回手机之路能够走下去,我还是会继续往下走。我就想看看,一个普通市民,拿回个手机,有多难。”韩女士说。

疑问

将“丢手机”定位为自诉案件

是否给市民“制造麻烦”

韩女士认为,手机与其他物件不同,手机中所承载的并不仅仅是手机自己的价值,还有许多“附加值”。比如去世亲人的聊天记录、家人的“绝版照片”,甚至绝密的工作信息等。很多人现在出门,连现金都不带,一部手机就可以“走天下”。从这个层面上说,手机丢了,会给失主带来诸多麻烦。而像韩女士这样,明明可以很快将手机找到,但现在却要靠打官司,费时费力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来走程序,她认为,这“是不是给大家制造麻烦”?

就此事,扬子晚报记者采访了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徐骏及其他业界权威人士。

徐骏认为,刑罚是社会治理工具箱里的最后一个工具。追究刑事责任是国家动用暴力机器,对严重违法以致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剥夺其生命、财产和自由,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因此,国家必须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对违法行为,如果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足以进行有效规制,则不应动用刑事工具。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类。立法者之所以将部分罪名明确为自诉案件,是考虑到该类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等因素。此时,法律把选择权交给被害人,由其选择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从一定意义上来看,这样的规定为被害人解决纠纷提供了更多的选项,可能比规定为公诉案件更具灵活性。

不过记者咨询了多位法律人士,目前还没有人能够对“讨手机僵局”给出一个良好的解决方案。

如何破局

获取拿手机人的身份信息是个难题

那么,韩女士还能拿回自己的手机吗?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北京市浩天信和(南京)律师事务所周健律师和李梦亮律师。

两位律师表示,在本案例中,韩女士已经由车载监控视频确认乘坐网约车的后一拨人中有一位有拾得其遗失手机的确凿证据,然而由于只有其中另一位同行人的打车联系电话,不能与拾机人直接取得联系。但是留电话的同行人既然已了解韩女士的意图并且答应向拾机人核实,那么其后在一系列韩女士短信、电话去求证均不予回复的情况下,可以推定拾机人有故意不归还的主观故意。自此,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的民事纠纷就转化为侵占的犯罪行为。那么公安机关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就应当予以立案。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韩女士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或申请诉前调查令,向公安机关申请调取打车人信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对该类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由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

但是,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一般为5000~10000元左右,若公安机关依旧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那么还是需要韩女士自己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这就又回到了最初的问题:韩女士怎么获取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李梦亮律师则建议,韩女士可以申请诉前调查令向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和打车人的信息,然后向公安机关落实打车人的户籍信息诉讼解决。

韩女士也表示会抓紧时间试一下这种方式是否可行,因为超过三个月自诉期自动放弃,留给韩女士的时间也不多了。

律师建议

此行为可否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位法律界人士向记者表示,在行政法律层面,目前没有对此类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当前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在修订中,建议将此种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必须是拒不归还且情节严重到一定程度时才予行政处罚。理由是与刑法相衔接,对情节较严重的此类行为进行惩戒;同时,通过处罚和相应措施,也可为受害人提供救济或为当事人寻求救济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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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子晚报记者 宋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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